“您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近日,奉化区一商家因涉嫌“霸王条款”受到处罚。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被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是一家熟食店,执法人员在其柜台上发现了大量优惠券,上面除了标注优惠券的使用说明外,在其正反两面,都特别显眼地加上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
商家称,他于1月10日开始以顾客购买一只烤鸭或者消费满28元以上送优惠券1张的方式发放使用上述优惠券。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已累计发放上述优惠券10张。“我看到别的商家也在卡片上写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字眼,我不太懂法,别的商家这样标注,我在制作卡片的时候也加上了。”熟食店商家辩解称。
删除条款,处以罚款500元
执法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在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基础上,责令商家删掉格式合同的内容,并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执法人员表示,很多商家在经营时,都会推出诸如发放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各种类型的促销活动。其中个别商家所发放的卡片、宣传单上会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而且这样的“霸王条款”还涉嫌违法。
执法人员提醒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只维护了商家利益,没有顾及到消费者的利益,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属于“霸王条款”,涉嫌违法。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以拨打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