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的丈夫张某帮谢某挑了一担红薯回家。欧某知道这事后,怀疑丈夫与谢某有不正当关系,多次在不同的场合辱骂谢某是“狐狸精”。2021年元月,谢某长年在广东打工的丈夫回家后,听到别人议论此事,就与谢某吵架,质问妻子与张某有无不正当关系, 面对丈夫狐疑的目光,谢某感到非常难受。元月19日晚,谢某与丈夫到欧某家论理。双方从言语不和发展为大吵大骂,最后动手打架。2021年4月2日,谢某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欧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自己名誉权,由欧某在本村范围内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车费等。庭审中被告欧某答应赔偿一定的损失,但是坚决拒绝赔礼道歉。请问侵权人在赔偿损失后还需要赔礼道歉吗?
本案涉及到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后果或者民事主体承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后果的方式。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第1款规定了11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适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应掌握的原则是,如果一种方式不足以救济权利人的,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方式。
本条第2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其目的是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在有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时候可以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以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或安抚受害人的心灵。如果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礼道歉。一般而言,这种方式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人格权及法人名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因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并非只有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侵权人在赔偿损失后仍应赔礼道歉。本案中,基于欧某的行为方式和给谢某造成的损害,法院判决欧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赔礼道歉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各有特点,在救济受害人的总体目标下,需要采用什么方式,就采用什么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一种方式,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具体适用侵权责任方式应当掌握的原则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有救济损害的需要,如果一种方式不足以救济受害人,就应该同时适用其他方式。据此,《民法典》第第179条第3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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